玻璃幕墻所有權人未維護 最高可罰款3萬元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昨日正式掛網(wǎng),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實行所有權人負責制,建筑玻璃幕墻為單一所有權人所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該所有權人;建筑玻璃幕墻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維護責任主體為全體共有人。建筑玻璃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日常巡查和維護義務,并制定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
根據(jù)《辦法》,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對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墻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禁止包括兩類情形: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外立面設置玻璃幕墻。2、禁止在住宅、中小學校、養(yǎng)老院、醫(yī)院等建筑的“二層以上”采用玻璃幕墻。對于以下區(qū)域需要在二層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當采用安全夾層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并設置防護設施:1、處于人流密集、流動性大的區(qū)域內(nèi)的建筑物;2、臨街建筑;3、下方有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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